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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日期:2024-05-04 09:51:14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级(包括旗)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指挥中心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公安机关人民内务条令》、《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市级公安指挥中心是同级公安机关的指挥部门,负责接报警和指挥处警工作;负责授权的警务指挥及协调工作;负责公安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工作;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指挥中心应设110报警服务台和信息处理机构。110报警服务台是指挥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人民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执法勤务机构,应当独立设置(加挂办公室牌子),名称统一为“县(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第四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根据接处警工作实战,直接指挥街面巡警、派出所民警、、等警种,负责110紧急警情的先期处置。

  第五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担负工作种类的不同,合理确定指挥中心机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警力,以满足其24小时运作和指挥调度工作的需要。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领导职数和职级应适应指挥调度和昼夜值班的需要。

  1、负责本县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负责受理群众的报警、求助,接受通过报警系统的举报、投诉和监督意见;

  3、负责公安机关应急值班工作,接报和掌握全县重大敌情、社情、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治安案(事)件、重大治安安全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动态信息,按规定及时处置并上报;

  11、协助本局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大型保卫活动的工作预案;

  2、负责受理群众向110对正在发生的人民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作好登记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协助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案件)处置预案,并做好各警种的统一指挥调度工作;

  4、收集和掌握全县市各类社会动态信息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及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指挥中心值班工作主要职责是接收、处理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并按照规定和领导指示,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根据领导指示和有关预案要求,做好处置重大紧急情况的指挥调度工作;负责110接警调度工作;受理群众紧急报警,接受群众来电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受理布控堵截指令和请求,及时向相关地区发出布控堵截指令;对同级公安机关其他警种、部门的值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理其他按规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坚定的素质、强烈的服务意识、娴熟的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素质、坚韧的工作干劲和严谨的纪律作风,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常识,熟悉和掌握当地行政区划、人文地理、地形地貌、主要街道、主要单位所在位置,熟悉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案)件的预案,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设备。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归纳、指挥协调和口头、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妥善处置各类警情和紧急情况。

  (一)指挥中心值班工作实行值班长负责制,值班长由指挥中心领导轮流担任或由本级公安机关专门任命;

  (二)指挥中心要切实加强值班工作。值班岗位必须配齐配强专门值班力量,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

  (三)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技术装备设施,应具备直拨电话、传真机、电脑等。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转;

  (四)严格交,各岗位由前日值班领导通报当班编报的信息、上级领导批示、接收的信息及需要续办的有关事项;

  (五)规范记载值班期间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六)认真接听来电,态度热情,文明应答,必要时整理电话记录报领导,对群众的紧急电话报警,应当问明简要联系方式、报警主要内容,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十)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警容严整、精神饱满、行为规范。保持值班环境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一)带领接警员认真受理和登记当日的报警、求助电话,按规定下达指令,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在值班长带领下,认真受理和登记当日的报警、求助、投诉电话,笔杆按照值班长要求作出相应处理;

  (二)收集、编写、上报当日各类信息,按照值班长要求对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上传下达;

  (三)汇总、核实、编写当日全县市重大、刑事、治安情况和社情信息等,上网发布每日治安要情;

  (一)先期处置权:在接到紧急报警时,指令相关单位及民警快速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把处警情况向带班领导报告;

  (二)直接指挥权:根据处警需要,直接向110快反分队、派出所、、巡警、防暴、等单位及民警、消防官兵下达处警指令,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迅速下达新的指令;

  (三)通报协调权: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对跨警种的案(事)件,紧急调度诸警种合成作战;对管辖界限一时不明而又十分紧急的警情,临时指定受理单位或部门;

  (四)装备调用权:根据处警需要,调用公安机关各种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武器)、警械、防护装备和参加110社会联合行动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抢险物资等;

  (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接处警情况和值班备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信息归口权: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送主要信息,要求相关部门、警种及现场处置人员上报处置工作信息,向相关部门、警种及警务人员布置信息收集范围、重点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定的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各种机密文件、资料、值班记录等。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内部机密事宜及无线电台密码呼号。非指挥中心人员非经允许不得进入指挥大厅。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指挥人员及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正式民警一律着警服上岗,非警务人员在接警工作中,应统一着装上岗宝威体育官网。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需要,也可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外语或当地语言。

  第十五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县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全天24小时服务,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受理110、119、122电话报警、紧急求助和正在发生的人民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三)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群众相关求助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地区实际,开通短信报警、外语报警等辅助报警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110、119、122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形成集成、灵敏、高效、实用的接处警体系。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直接指挥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进行处置,并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紧急警情是指危害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危险因素仍然存在的警情,主要包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突发性治安案(事)件,危害仍在扩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群众的紧急求助等。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应当建立处警单位点名制度、接处警情况检查制度、警情跟踪检查制度处警质量考核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110接处警工作按照接听报警、询问情况、判别性质、下达指令、跟踪反馈、核实警情、记录备案的程序做好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要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110报警服务台应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情况和110巡逻车出警情况、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警。

  第二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处理,查勤情况要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

  第二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对于重大警情,必须主动跟踪掌握情况。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后,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类警情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提出并予公布,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的情况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当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

  第二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报警后,应当立即指令有关处警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对于现时发生的紧急警情,应就近调派警力先期处置,在指令有关警种、单位出警的同时,按规定上报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下达的出警指令要准确、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一)在案(事)件处置过程中,110报警服务台要了解或收集处警民警到达现场的先期报告和案(事)件处置完毕后的反馈报告。对重大案(事)件或性质一时难以判明的案(事)件,要进行追踪了解,随时掌握案情进展和处置工作情况。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和反馈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并跟踪追问;

  (二)对涉及杀人、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警情,在先期处置、上报领导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警种、单位,以便有关警种、单位能够掌握总体情况,介入指挥协调工作;

  (三)110报警服务台对当天接报、掌握的重要警情信息,应严格按重要情况信息收集及报送工作的规定办理,并定期对警情进行研判,发布预警通报。

  第三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三十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视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根据工作预案和实际情况,派警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火灾事故报警情,应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处警指令;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发现纵火嫌疑的,应指令事发地刑侦部门出警侦查;农村发生火灾时,在调派消防单位处警的同时,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发生山林火灾的,应先通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其要求派警。 110报警服务台要根据火灾级别和类别,正确下达首次处警指令,对重点单位、化学危险品、高层、地下等特殊火灾必须严格按预案要求进行调度。

  第三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部门的要求,视情决定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逸的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第三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涉及化学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泄漏的警情,在指令消防、、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还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第三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故意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恶意骚扰,多次或连续拨打骚扰电话,严重影响正常接警工作的,应坚决依法查处;对故意谎报警情,影响正常警情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理。公安机关宣传部门对已查处的故意谎报警情和恶意骚扰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剖析,对因故意谎报警情和拨打骚扰电话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播报,提醒和警示群众树立正确的报警意识。

  第四十二条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第四十三条 处警人员在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缉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处警人员接到出警指令后,应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进一步核实警情,及时反馈。

  第四十五条 处警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视情开展现场控制、现场盘查、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搜索等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难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的警力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四十七条 对接报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110报警服务台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视情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的通报后,应当迅速按照工作预案,落实有关查缉措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随时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或者本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保持联系。

  第四十八条 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处警人员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应当及时报告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处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城市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承担城市应急处置主叫号码任务的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应当及时将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报警求助电话转到相关单位处置。

  第五十六条 异地报警、求助是指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或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异地报警,需要即时派警处置的,应当受理;对需要履行正式法律手续的报案,应引导报警人按正式报案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视情请求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向报警人核实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报警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第五十九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其本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应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和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六十条 对于报警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时,由于技术原因通讯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六十一条 对于案(事)发在境外的中国公民报警、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后应及时将警情通报外事等相关部门。

  第六十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六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问明被投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投诉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

  第六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一)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受理投诉的3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同时抄送110报警服务台备查;如3日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办理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或者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实,致使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进行诬告陷害。

  第六十九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上报的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对于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县市级公安指挥中心应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信息主渠道的作用,加强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深层次、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成为信息畅达、传达及时、情况详实准确的信息处理中心。同时建立和管理相对稳定的信息员队伍。

  第七十二条 指挥中心信息收集范围主要是敌情、社情、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各种事故、各种社会反映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治安稳定的问题,以及公安工作部署、开展情况、结果、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动态信息。

  第七十三条 指挥中心对接收的各类信息,要迅速甄别,判明反映情况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及时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对领导针对有关信息的指示,要立即传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落实到专人。

  第七十四条 重大紧急信息,需要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及时编辑上报,特别紧急情况应先电话报告,并立即通报涉及的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案(事)件、事故要及时追踪事态发展,跟踪了解后续情况,催报信息,并根据领导批办的意见及时编辑上报进展情况和结果。重大、紧急案(事)件信息处理过程要作详细记录并设立专卷备查。

  第七十六条 报送信息以文字刊物为主,并附有相关图片信息,特别重大的情况应报送声像信息。对正在发生的重大紧急情况必须以现场实时监控等形式随时传送。

  第七十七条 文字信息编辑要规范,标题醒目贴切,内容客观真实,文字简要精炼,表述严谨规范;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过程、结果等信息基本要素要齐全。

  第七十八条 信息药准确完整,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刻意淡化事件性质、规模、后果或夸大事实。

  第七十九条 信息格式要标准,刊头的刊物名称、期数、编发单位、时间和密级,正文的标题、主体、结尾,刊尾的报送范围、编校、审核、签发齐全。

  第八十条 对于、重大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情况要报告事情的起因,交代背景,预测后果,准确反映情况的性质,领导部署要求,以及目前已做的工作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及时接收信息,对发现差错或事实不清、要素不全的,应主动联系,认真核实来源可靠性和内容真实性、全面性,及时纠正。

  第八十四条 重大、紧急信息获取后,必须迅速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首次报送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信息。特别重大紧急信息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第八十五条 对需要反馈结果的信息要跟踪掌握动态,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变化、工作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十六条 要按时检查电话、传真、信息接收处理系统、视频指挥系统等设备,及时排除故障,确保信息传输渠道畅通。

  第八十七条 围绕实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敌情、社情、社会治安问题、重大刑事犯罪、灾害事故及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等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提供对策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八十八条 起草全局性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材料;审核各业务科室代拟的全局性文件及综合性文稿。此外,还负责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文字材料工作。

  第九十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技术装备标准按照下发的《县市级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执行。

  (一)报警电话受理子系统: 要集中受理110、119、122紧急电话报警。包括与公众电信网连接并受理紧急电话报警的传输设备、自动呼叫分配(排队)等软硬件设备。

  (二)计算机局域网子系统 是接处警系统中信息处理和连接各个子系统的平台。主要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计算机、防火墙、路由器、网络操作系统及防病毒入侵等软硬件设备。

  (三)通信调度子系统包括有线通信调度和无线通信调度两部分。主要由通信调度台、有线通信接入设备、无线通信接入设备等组成。

  (七)电话用户资料传送子系统有报警呼入时,可实时查询相关的电话用户资料并传送到“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

  第九十二条 指挥中心实行周一例会制,对上一周的接处警等警情进行通报,分析,对工作进行总结、讲评。

  第九十六条 指挥中心、110接处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应记功的按程序申报;被评选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纳入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评功评奖考评范围。

  第九十七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处警单位处警情况的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九十八条 指挥中心、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